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如由损害本商会利益以及利用商会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解聘建议;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事项的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情况,以及履行决议情况;
(四)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对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全国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监事长设1人,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然后提交会员大会、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长、监事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十条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报全国工商联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的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按照《会计法》开展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商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商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由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依据情节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等处理。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商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 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商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工商联审核,然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六十六条 本商会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本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六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